案情回顾
析案 | 疑惑!借记卡里的钱无端端飞走了?小咚马上开讲!
当你银行卡还紧紧揣在裤兜时
手机却收到此卡已消费XX大元的信息
此刻的你,应该是
奔!溃!的!
近年来,借记卡盗刷事件频发
今天“小咚”给你讲讲具体案例
原告:陈某某
被告:某银行
案情经过
原告在被告某银行处办理了一张某银行金穗借记卡。2014年9月1日零时58分,该借记卡在另外的某银行厦边华润ATM上分5次分别提取2000元,2000元,2000元,600元,100元,共被支取现金6700元,产生相应手续费20元。原告于2014年9月2日14时44分至东莞市长安派出所报案,长安派出所对原告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并出具登记受理的报警回执。
法院审理
原告于庭审时主张,涉案借记卡一直为本人使用,密码仅有本人知道。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损失。被告对此提供的“成员机构跨行交易查询需求表”显示,原告所有的的银行卡于2014年9月1日在ATM上分5次共被取款6700元。
调取证据
调取对应自助柜员机的取款视频显示:当天零时54分,一名男子(并非原告)取出一张黄色的卡插入自助柜员机后,分别于零时58分23秒及57秒、零时59分44秒、1时零分22秒及1时零1分36秒分别五次取款,其中最后一次所取款项为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一张。
原告:对该视频予以确认。
被告:确认视频的真实性,但主张是由于机器本身未能识别伪造的卡,责任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图片来源网络
法院判决
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赔偿损失4704元;
为何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责任?又为何不是承担全部责任呢?让我们看下面的判决理由。
判决理由
原告无妥善保管账户密码
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一张某银行金穗借记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储户,有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其密码的义务,但是原告并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借记卡被克隆。
被告无鉴别伪造借记卡
从借记卡的性质来分析,持卡成功取款或消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持有借记卡,二是掌握了该卡的密码。由此可见,鉴别伪造的借记卡以防止存款被盗取,是银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义务的重要内容。而银行的ATM机无法鉴定伪造借记卡而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
主要责任后果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另外的某银行的自助柜员机基于银联的通存通兑业务关系而办理相应的取款手续,从法律性质上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本案所产生的主要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借记卡纠纷,涉及如下问题:
银行卡是否被伪造,需要凭借一定的事实来认定。例如交易所使用的卡是否原卡,交易人是否为持卡人本人。本案中,通过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取款人并非持卡人本人,取款所使用的卡与持卡人所有持有的借记卡外观明显不一样且手上持有多张不同的卡,依次取款。据此可以判断出所持卡并非原卡,而属于“克隆卡”。
持卡人需要证明其借记卡被盗刷时的报警记录等凭证。如果是持卡人在接收到交易信息时,可马上在最近的地方亲自刷卡交易,亦能有效证明借记卡被盗刷。
发卡行作为银行卡的管理机关,负有提供交易记录发生时的视频资料、交易单据等资料。
若持卡人在使用卡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导致被盗刷,法院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在克隆卡民事案件中,持卡人诉发卡行承担民事责任与他人伪造银行卡犯罪行为有一定的牵连性,但与他人伪造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不受先刑事后民事的限制。
小咚提醒广大持卡人
重视用卡安全和风险防范
受到财产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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